114年05月08日修正通過本校「藝術推廣處展演空間借用管理要點」
修正通過本校「藝術推廣處展演空間借用管理要點」,如尚未申請空間者,可依新法規定借用。
- 本校「藝術推廣處展演空間借用管理要點」業經113學年第5次行政會議及113學年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如附件)。
- 本要點修正:
1) 修正收費須知:原「校內(私人、校友) 」、「校外(公益)」二欄位,改原「校內(私人) 」、「校外(校友)」。
2) 新增保證金罰則:因應常見違規樣態,增列保證金扣除事項,涵蓋:未關門或鎖門,未關閉冷氣開關,未復歸燈光、音效、投影、座椅、網路設備,未淨空場地...等。 - 如有需求可依規定申請借用,相關資訊請參考藝術推廣處網站「相關法規」(法規) 及「下載專區」(演藝廳空間借用申請表、展覽空間借用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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