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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113年藝文表演實施計畫

一,為拓展場域藝文新氣息,推動文化觀光, 提高民眾藝文參與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特提供表演場地鼓勵國內表演藝術相關之學校社團及優秀藝文團體演出。

二、 申請資格
從事音樂、戲劇、舞蹈、傳統 表演 藝術或其他表演藝術,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及大專院校等組織或團體。 並符合以下申請資格者:
(一)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社團,須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 。
(二) 具公開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申請,惟參與表演人數須為 4 人以上 。
(三) 非本國籍人士演出須具有勞動部核發之藝術及演藝工作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四) 屬成果發表會性質者,不予受理。

三、 演出費之給付 :新臺幣 2 萬 元至 15 萬 元。

四、 申請受理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受理期間: 本計畫 自公告日起至 1 1 2 年 12 月 15 日止受理
申請。本處得視需要調整或延長受理時間。
(二) 申請方式:
本計畫採線上申請, 申請者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自我檢核清單如附件一 、 113 年 藝文表演實施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請以電腦打字製作其中影片內演出者須與申請案演出者相關。 曾參與本處民主大道藝文表演或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者,須提供該場演出影像紀錄。
(三) 申請者送件前,相關問題請於收件截止前,電洽本處推廣教育組活動承辦人,電話: 02 23431100 分機 1052 。
(四) 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核通過 ,均不予退件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 申請案送出前請自行檢查,漏未用印、立案證書未附等情事視為書面審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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