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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演藝廳借用管理要點(104.9.16修正通過)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演藝廳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93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9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9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9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10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10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8點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10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2、4、6、8點規定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廳之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全校性活動。
(二)招生考試。
(三)與教學有關之系所大型活動(例行性上課除外)。
(四)個人及外界借用。有商業行為或其他活動需專案簽准。
三、借用順序較次之活動申請核可後,如有順序較優先者需借用時,仍以順序優者為先。惟每學期結束前二週為音樂學院排定考試,相關使用時段由院長邀請相關系、所協調排定,其所排定時程中每週應有一日空留,因應他項使用申請;時段內實際使用(含各系所考試)仍需依相關程序辦理申請。
四、借用人依規定於借用日前二週至半年內完成所有借用程序並送正本至管理單位(含上網登錄場地借用系統與展演活動資料庫系統,同時填寫借用演藝廳空間申請表提出申請,並至管理單位登錄登記冊資料),核准後於使用當日或前一日上班時間內由申請者或操作人員本人親至管理單位領取鑰匙。
五、如須變更借用日期程序同第四點,並檢附原時段申請表影本及撤銷原檔期,否則因而導致場地、設施無法配合,由借用人自行負責相關費用與賠償事宜。但因優先順序較次,核准時間已被取代者,得不受需提前二週申請之規定,可另擇期借用,如無適當時段可調整者,已繳費者可辦理退費。
六、本廳借用須知:
(一)本廳使用時段,分上午、下午、及晚間三時段。
1.上午時段為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時段為二時至五時。
3.晚間時段為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借用人使用期間應負管理演藝廳之責任,借用期滿應將設備復原交還管理人員點收,未遵守相關規範者,如人為損毀設備、未關電源或損壞情節重大者,借用人必須負責修繕或更新之費用,並追繳所浪費之電費或禁止其未來申請資格及扣除保證金。
(三)各項活動申請者需自備一名研習合格之操作人員,管理單位不派員操作。
(四)為維護器材與響應校內節約能源,控制室限已報備之操作人員與借用者進入,管理單位保留不定期抽查之權益。
(五)使用完畢應於借用截止時段立即歸還鑰匙,以註銷借用管理責任,待檢查無誤後,始退還保證金。
(六)借用人應負責維護場地清潔及秩序,演藝廳內嚴禁飲食及抽煙,除表演需求外,進場觀眾應穿著整齊。
(七)使用鋼琴者,活動結束後需將鋼琴置回原儲藏空間。移動時需使用搬琴車,並須於音樂學系完成研習合格者操作,以防止木地板舞台出現壓痕。未依規定進行保護措施導致舞台毀損者,應負責修復。
(八)完成使用申請手續後,如中途放棄使用,恕不退還租金,其餘款項無息退還。
(九)若因公務需求,管理單位保有得臨時收回場地之使用權,並無息退還相關費用。
七、操作人員限為管理單位器材操作研習合格者,若經查冒名登記違者,將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音樂學院各系、所於每學期初應派同學參加本廳器材操作研習,大學部五人以上,研究所二人以上,行政單位得派二名行政人員或同學,完成研習者得任操作員,得協助借用人操作演藝廳器材。
八、演藝廳收費須知:
(一)公務使用需檢附活動計畫並用印,方能認可為免費(授課不屬公務使用範圍)。校內公務如未能於二週前提出申請,則須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借用或比照一般收費。
(二)任何活動均另收保證金(校內公務或系所中心主辦活動除外);如完成借用程序後,申請改期使用,則需繳納改期行政處理費。
(三)收費標準
1.演藝廳租金
(1)校內者收費每場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含演出與彩排各一時段。校內公務或系所中心主辦之活動得免收。額外增加彩排每時段二千元。
(2)校外者收費每場五千元,屬公益者三千元,含演出與彩排各一時段。額外增加彩排每時段二千元。
(3)貴賓室每場一千元,校內公務或系所中心主辦之活動得免收。
2.冷氣費每時段一千元(含照明費二百五十元)。
3.保證金每時段一千元,使用完畢檢查無誤後退還。
4.改期行政處理費每次五百元。
5.器材租金依器材性質酌收經費每件二百元至五百元。
6.夜間或假日值班人員每人加班費
(1)校外者每時段一千元。
(2)校內者每時段八百元。
(3)每逾時一小時,按四分之一時段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九、演藝廳使用之其他規定:
(一)演出人或單位需作現場錄音、攝影、錄影或實況轉播,如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者,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與本校無涉。
(二)使用單位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演藝廳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校同意,會同場地管理與機電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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